深圳發布2015-2019年新能源公交運營補貼:最高補8萬
發布時間:
2017-12-25
深圳發布《深圳市2015年—2019年城市公交車成品油價格補助及新能源運營補助辦法(試行)》,規定深圳市按年度對公交企業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目標進行考核,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目標完成情況主要考核各公交企業每年度新增及更換的公交車中新能源公交車的比重(以下簡稱新增及更換比重)。
2015年度新增及更換比重應當達到40%,2016年—2019年度新增及更換的公交車中純電動公交車的比重應當達到100%。
并指出,公交企業年度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目標完成情況與公交企業年度國家燃油補助資格掛鉤,對于2016年—2019年未完成考核目標的公交企業,扣除其未完成考核目標年度的國家燃油補助中的漲價補助部分。
深圳市2015年—2019年城市公交車成品油價格補助及新能源運營補助辦法(試行)
第一條 根據《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關于完善城市公交車成品油價格補助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通知》(財建〔2015〕159號,以下簡稱《通知》)、《交通運輸部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考核辦法(試行)〉的通知》(交運發〔2015〕164號,以下簡稱《考核辦法》)、《廣東省交通運輸廳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關于印發〈廣東省城市公交車成品油價格補助和新能源公交車運營補助實施細則〉的通知》(粵交運〔2017〕332號,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精神,結合我市公交行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2015年—2019年我市城市公交車成品油價格補助資金(以下簡稱國家燃油補助)和新能源公交車運營補助資金(含節能公交車運營補助資金,下同,以下簡稱新能源運營補助)分配以及發放工作。
本辦法所稱的公交車是指依法取得我市公共交通運營資格并正常提供公共交通客運服務的車輛。
國家燃油補助對象包括以汽油或柴油為單一燃料的公交車輛以及油氣混合的雙燃料公交車輛(以下合稱燃油公交車)。
新能源運營補助對象包括新能源公交車和非插電式混合動力公交車(以下合稱節能與新能源公交車),其中新能源公交車是指納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的純電動公交車、燃料電池公交車和插電式混合動力公交車。
第三條 國家燃油補助和新能源運營補助申報、發放和管理遵循科學規范、公開透明、統籌兼顧的原則。
第四條 我市按年度對公交企業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目標進行考核,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目標完成情況主要考核各公交企業每年度新增及更換的公交車中新能源公交車的比重(以下簡稱新增及更換比重),各公交企業2015年—2019年新增及更換比重每年度應當達到以下要求:
2015年度新增及更換比重應當達到40%,2016年—2019年度新增及更換的公交車中純電動公交車的比重應當達到100%。
第五條 公交企業年度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目標完成情況與公交企業年度國家燃油補助資格掛鉤,對于2016年—2019年未完成考核目標的公交企業,扣除其未完成考核目標年度的國家燃油補助中的漲價補助部分。
第六條 國家燃油補助和新能源運營補助按照年度進行申報,申報程序如下:
(一)公交企業應當于規定時間內將燃油公交車及節能與新能源公交車相關車輛信息上報至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
(二)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于規定時間內對公交企業上報數據進行審核,并經公示無異后報送至廣東省交通運輸廳。
(三)具體申報程序及申報要求遵照《考核辦法》《實施細則》及國家、省、市有關部門年度工作通知要求執行,未按期申報相關數據和材料的公交企業,不予撥付相關補助。
第七條 我市國家燃油補助及新能源運營補助資金撥付實行年初預撥及年度清算的方式,具體撥付金額及次數以上級財政部門下達的資金文件為準。
市財政部門收到上級財政部門下達的國家燃油補助資金及新能源運營補助資金指標后,根據《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規定,及時通報并下達資金指標給市交通主管部門。
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收到市財政部門下達的國家燃油補助資金及新能源運營補助資金指標后,應當及時根據本辦法規定的相關標準,制定各公交企業年度補助資金分配額度,劃撥相關補助資金。同時,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將各公交企業年度補助資金分配額度及發放情況向社會公示。
第八條 公交企業國家燃油補助撥付總額按以下公式計算:
公交企業年度國家燃油補助總額=年度國家燃油補助單車(標車)補貼×公交企業年度平均標車數。
第九條 年度國家燃油補助單車(標車,下同)補貼按以下方式進行核定:
年度國家燃油補助單車補貼=年度費改稅補助單車補貼+年度漲價補助單車補貼。其中:
(一)2015年至2019年年度費改稅補助單車補貼=2013年(基準年)費改稅單車補貼=2013年費改稅補助總額/2013年享受國家燃油補助的標車總數;
(二)2015年至2019年年度漲價補助單車補貼=2013年漲價補助單車補貼×(1-遞減系數)=(2013年漲價補助總額/2013年享受國家燃油補助的標車總數)×(1-遞減系數);
(三)根據《通知》規定,2015年—2019年各年度補助總額及遞減系數如下:

(四)根據《深圳市財政委員會關于下達2013年度和2014年度城市公交國家石油價格改革財政補貼結算款的通知》(深財建〔2015〕120號)規定,2013年我市享受國家燃油補助的標車總數為12248.5標車;
(五)經測算,2015年—2019年各年度國家燃油補助單車補貼詳見下表:

第十條 公交企業年度平均標車數按以下方式進行核定:
公交企業年度平均標車數=本年度每個月最后一個工作日公交企業享受國家燃油補助的運營標車總數之和/12。公交企業年度平均標車數具體統計要求如下:
(一)享受國家燃油補助的運營標車總數核定方式。
享受國家燃油補助的運營標車總數等于深圳市交通運輸管理網上平臺(以下簡稱陽光政務平臺)上車輛狀態項記錄為“營運”的燃油公交車標車數之和,以下三種類型的燃油公交車除外:
一是公交企業未按規定申報的;
二是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審核不通過的;
三是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認定不納入補貼范圍的。
(二)標車數折算方式。
順延往年國家燃油補助分配中,公交車輛標車數的折算方式,以陽光政務平臺中記錄的車輛類型為標車數折算依據,陽光政務平臺記錄的車輛類型項為“大型公共汽車”的公交車按1標車計算,陽光政務平臺記錄的車輛類型項為“中型公共汽車”的公交車按0.5標車計算。
第十一條 除按以上計算方式撥付至各公交企業的國家燃油補助資金,余量國家燃油補助資金統籌用于城市公交車補助。
第十二條 公交企業年度新能源運營補助總額根據公交企業申報的節能與新能源公交車車輛數(自然車)、車輛類型、車輛長度、實際運營時間和里程等指標進行分配,具體如下:
(一)對于全年正常運營,且年度運營里程(包括運營載客里程和運營空駛里程)不低于3萬公里(含3萬公里)的節能與新能源公交車,每一自然車根據車輛類型及車長的劃分,按照以下標準進行補貼:

(二)對于考核年度因新增及更換、退出運營等原因造成實際運營時間不足一年的節能與新能源公交車,運營里程以實際運營時間按月折算,月均運營里程高于2500公里(含2500公里),即可享受新能源運營補助,相應公交車輛運營補助標準按照實際運營月份進行折算。
(三)公交企業新能源運營補助總額等于公交企業申報的節能與新能源公交車按照上述標準計算得出的新能源運營補助金額之和,實際撥付金額以上級財政部門下達的資金文件為準。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交通運輸委員會、市財政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7年11月23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止。
2026/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