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發布2018年地補標準 個人買新能源車補貼2000元電費
發布時間:
2018-11-26
近日,合肥發布了《合肥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助管理細則(2018年修訂)》,細則規定的財政補助分五個方面:
購車補助:對單位和個人購買軸距≥2.2米且純電續航里程(工況法)≥250公里的純電動乘用車,按照中央財政補助標準1:0.5的比例給予地方配套補助。其他規格類型新能源汽車按中央財政補助標準1:0.2的比例給予地方配套補助。地方配套資金含省市兩級資金,中央和地方補助資金總額不超過車輛售價的60%。
團購補助:對自行或組織員工一次性購買純電動乘用車超過10輛的法人單位,給予2000元/輛的財政資金補助。團購補助車輛僅限單位或個人自用,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財政撥款的機關企事業單位團購車輛不予補助。
交強險補助:對新購純電動乘用車的個人用戶首次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用給予全額財政補助,轉讓、過戶外地的車輛不予補助,個人用戶當年不重復享受。
電費補助:對新購純電動乘用車的個人用戶給予2000元的電費補貼,轉讓、過戶外地的車輛不予補助,個人用戶當年不重復享受。
電池回收獎勵:對整車、電池生產企業等建立廢舊動力電池回收系統并回收利用的,按電池容量給予每千瓦時10元的獎勵。
合肥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助管理細則
(2018年修訂)
為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根據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助政策調整完善情況以及《合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的通知》(合政辦〔2018〕48號)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一、財政補助對象
財政補助對象包括:合肥市轄區內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的單位和個人;開展車用動力電池回收處理的電池、整車生產或其授權企業。
二、財政補助標準
(一)購車補助。對單位和個人購買軸距≥2.2米且純電續航里程(工況法)≥250公里的純電動乘用車,按照中央財政補助標準1:0.5的比例給予地方配套補助;其他規格類型新能源汽車上按中央財政補助標準1:0.2的比例給予地方配套補助。地方配套資金含省市兩級資金,中央和地方補助資金總額不超過車輛售價的60%。
(二)團購補助。對自行或組織員工一次性購買純電動乘用車超過10輛的法人單位,給予2000元/輛的財政資金補助。團購補助車輛僅限單位或個人自用,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財政撥款的機關企事業單位團購車輛不予補助。
(三)交強險補助。對新購純電動乘用車的個人用戶首次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用給予全額財政補助,轉讓、過戶外地的車輛不予補助,個人用戶當年不重復享受。
(四)電費補助。對新購純電動乘用車的個人用戶給予2000元的電費補貼,轉讓、過戶外地的車輛不予補助,個人用戶當年不重復享受。
(五)電池回收獎勵。對整車、電池生產企業等建立廢舊動力電池回收系統并回收利用的,按電池容量給予每千瓦時10元的獎勵。
三、撥付方式及流程
(一)購車補助資金、電池回收補助資金由申請單位按照市新能源汽車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發布的通知要求,向新能源汽車推進中心(以下簡稱推進中心)申請審核并提交審核所需材料,推進中心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出具審核意見,辦公室審定后報市政府審批,市財政根據市政府審批意見撥付資金,由市科技局兌現。汽車生產企業以扣除購車補助資金后的價格將新能源汽車銷售給消費者。
(二)團購車輛補助資金由申請單位或個人向縣(市)區、開發區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縣區主管部門)申請審核并提交審核所需材料,縣區主管部門出具審核意見,推進中心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復審,辦公室審定后報市政府審批,市財政根據市政府審批意見撥付資金,由市科技局兌現。
(三)首次交強險補助、電費補助資金直接兌現給個人用戶,用戶向縣區主管部門申請并提交審核所需材料,縣區主管部門出具審核意見,匯總后提交相關材料至推進中心,推進中心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復審,辦公室審定后報市政府審批,市財政根據市政府審批意見撥付資金,市科技局轉撥縣區主管部門,由縣區主管部門向個人用戶兌現。
四、財政補助申請資料
(一)申請新能源汽車購車補助資金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合肥市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資金的申請報告;
2.《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助資金申請表》(附件1);
3.車輛銷售發票及行駛證復印件;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申請團購車輛補助資金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團購車輛財政補助資金申請表》(附件2);
2.車輛銷售發票及行駛證復印件;
3.單位社會統一代碼證復印件;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申請首次交強險補助、電費補助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個人購買新能源乘用車補助申請表》(附件3);
2.車輛銷售發票及行駛證復印件;
3.首次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用發票復印件;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動力電池回收補助申請資料
1.《電池回收財政補助資金申請表》(附件4);
2.廢舊動力電池出入庫證明材料;
3.車輛所屬單位或個人出具的證明材料;
4.企業廢舊動力電池回收利用情況證明材料;
5.非整車、電池企業需提供整車、電池企業委托授權證明材料;
6.用于梯次利用的提供產品溯源信息,用于拆解回收材料的提供材料入庫相關證明;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五、有關要求
(一)市級財政補助資金實行預算管理、總量控制,保障在本地應用的新能源汽車獲取足額補助資金,非本地車企生產的新能源汽車轉讓、過戶外地不享受市級財政補助。補助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對違反規定的,將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辦公室根據實際情況發布兌現通知,明確財政補助資金的兌現時間、兌現條款等內容。
(二)汽車生產企業需在本市范圍內布局合理的維修保養網點,具備車輛維護、保養、搶修、充電、電池回收等功能,向用戶提供不低于國家要求的質保承諾,做好新能源汽車的售后服務工作;汽車生產企業需將充電樁建設管理納入其銷售服務體系,須自行或委托充電服務企業在居民小區或辦公場所為私人用戶解決充電問題;電池或汽車生產企業等要做好電池維護、回收處理、機動搶修等服務。
(三)申請財政補助資金的單位和個人,對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提供虛假信息、重復申請等騙取財政補助資金的單位和個人,將取消其享受的補助資格,追繳補助資金,納入誠信管理,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市新能源汽車領導小組辦公室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將根據《合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全面推進預算績效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合政辦〔2016〕50號)等文件,對我市2018年新能源汽車市級財政補助政策實施情況實施績效管理,并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下一年度政策制定及資金安排的重要依據。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以前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
2026/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