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發布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及充電樁建設指導意見
發布時間:
2021-06-02
近日,南通市發布關于印發《南通市公共機構與國有企業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和加強單位內部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指導意見》的通知。

南通市公共機構與國有企業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和加強單位內部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指導意見
為貫徹落實工業和信息化部等15部委(局)《推動公共領域車輛電動化行動計劃》(工信部聯通裝〔2020〕159號)和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等14廳局委《江蘇省<推動公共領域車輛電動化行動計劃>任務分工方案》(蘇工信產業〔2021〕84號),國家能源局、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關于加快單位內部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通知》(國能電力〔2017〕19號)和《江蘇省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蘇工信規〔2019〕2號)文件精神,發揮公共機構(包括各級全部或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與國有企業示范帶頭作用,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及單位內部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國家和省關于新能源汽車發展的決策部署,以提升充電保障能力,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為目標,堅持市場主導和政府引導相結合,加快提升公共機構與國有企業車輛電動化水平,推動充電基礎設施體系不斷完善。
(二)總體目標
加快公共機構車輛電動化進程,逐年提高公共機構車輛電動化比例;按照適度超前原則,積極推進公共機構與國有企業結合單位停車場配建充電基礎設施,構建與電動汽車發展相適應的充電基礎設施體系。
二、大力推進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
(三)優先選用新能源汽車。公共機構應逐步擴大新能源汽車配備比例。加強采購需求管理,新增及更新車輛中新能源汽車比例原則上不低于30%;租賃車輛鼓勵選用新能源汽車。用于相對固定線路執法執勤、通勤等新增及更新車輛原則上全部選用新能源汽車。國有企業應帶頭使用新能源汽車。
(四)落實新能源汽車購置比例。公共機構編報年度公務用車配備更新計劃時,應當嚴格執行規定的各年度新能源汽車購置比例,明確購置新能源汽車的數量。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根據新能源汽車購置比例要求,嚴格審核并統籌安排。
三、加強充電基礎設施建設
(五)加快單位內部停車場充電設施建設。公共機構與國有企業應充分發揮示范帶頭作用,統籌考慮單位和職工購買電動汽車需求,按照“經濟實用、快慢互濟”原則,主動推進單位內部停車場充電設施建設。公共機構與國有企業新建內部停車場規劃建設配備充電設施比例不低于10%。推進公共機構與國有企業既有內部停車場充電設施改造。2021年起,公共機構與國有企業既有內部停車場原則上均需配備一定比例的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結合電動汽車的充電需求逐步提升配建比例。鼓勵其他企業參照以上標準開展內部充電設施建設改造。
(六)加強配套電網建設。供電企業應按國家相關政策要求,負責建設和運維由產權分界點至電網的配套接網工程,并為充電基礎設施接入電網提供便利條件。建設改造過程中,應充分利用已有供電設施,通過智能化管理手段,提高供電設施利用效率,降低建設改造成本。對供電設施容量緊張的單位,鼓勵采取原址擴容改造、合理新建供電設施等方式予以解決。
(七)實行用電獨立計量。單位內部充電設施的用電應獨立計量統計。在產權方同意的前提下,電網企業應為單位內部充電設施安裝專用計量套表,充電設施建設單位應將所有充電樁用電接入專用電表內,實現獨立計量,相關停車場產權及管理單位應積極予以配合。
四、落實支持保障措施
(八)優先審批配備新能源汽車。各地公務用車主管部門要認真履行部門職責,落實新能源汽車購買比例,對單位申購新能源汽車的,優先審批配備。
(九)落實財政支持政策。使用財政資金建設的單位內部充電設施不得申請充電設施財政補助。對引入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建設運營充電設施的公共機構和其他單位,可按規定申請充電設施財政補助。原則上,單位內部充電設施的補助標準應與公共領域充電設施項目保持一致。同時承擔多個單位內部充電設施建設運營項目的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可將多個單位的項目打包后一并申請補助。
(十)簡化規劃建設審批程序。在既有停車位安裝充電設施的,無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各地相關政府部門要為充電設施配套供電設施改造升級創造便利條件,做好協調工作,在規劃參數調整、規劃建設審批等環節予以支持。
(十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相關政府部門要結合公共機構節能管理工作,建立新能源汽車和單位內部充電設施建設的激勵機制,將新能源汽車和充電設施建設情況作為公共機構節能考核內容,聯合有關部門對因地制宜大力推進新能源汽車推廣使用和充電樁建設的單位給予通報表揚;對工作進展緩慢、未達到配備比例、建設比例要求的,予以通報。
(十二)營造良好輿論環境。深入開展新能源汽車宣傳推介活動,提高公共機構和國有企業工作人員對推廣使用新能源汽車節能環保、改善環境重要意義的認識,充分發揮示范引導作用,形成有利于新能源汽車推廣使用的社會輿論氛圍。
五、強化充電設施建設運行管理
(十三)強化安全管理。將充電設施納入單位安全管理責任體系,明確單位、充電設施工程建設承包商、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等各方的安全責任,建立完善的充電設施安全保障體系和監督機制,加強安全檢查。完善單位內部充電設施消防與電氣等安全設計要求,規范建設施工與運行維護,全方位提升充電設施安全水平。積極推廣充電設施產品責任保險與安全責任保險,發揮保險機制在完善充電安全保障體系中的積極作用。
(十四)創新投資運營模式。各地相關政府部門應充分發揮組織協調作用,引導供電企業、有實力的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與公共機構、國有企業簽訂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合作協議,促進單位內部充電設施的規模化、專業化與規范化發展。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要針對單位內部充電設施特點,創新技術與服務解決方案,探索收益分成等市場化合作機制,為各單位提供專業化充電服務。
(十五)優化應用環境。各單位應結合充電需求,因地制宜創新單位內部停車與充電一體化管理機制,加強對燃油車與電動汽車的分類停車引導,依托先進信息技術完善充電設施信息發布與交流機制,減少電動汽車在充電完成后仍長時間占用充電車位的情況,提高職工的充電體驗與充電設施使用效率。
(十六)推進互聯互通。推進不同單位內部充電設施之間的互聯互通,鼓勵有條件的單位積極探索內部停車場與充電設施在非工作時間對外開放的錯峰管理機制,挖掘單位充電設施為社會公眾服務的潛力,推動單位內部充電設施與社會公共充電設施的互聯互通。
2026/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