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獎勵補貼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
發布時間:
2021-10-11
近日,寧波市能源局、寧波市財政局聯合印發《寧波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獎勵補貼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下稱《實施細則》)。《實施細則》明確專項資金獎勵補貼對象、建設投資獎勵補貼及運營度電獎勵補貼。其中,2016年期間建成投運的充電設施設備投資獎勵補貼標準(基準)為:直流快充樁不高于600元/千瓦、交流慢充樁不高于300元/千瓦;對于在居住小區建設并服務居民的有序充電模式的交流充電樁參照直流快充樁標準執行;對于換電站按照裝機功率參照直流快充樁標準執行;對于采用智能負荷分配的充電設施設備,以該充電站充電設備******同時可充功率為計算依據。以后年度獎勵補貼標準原則上逐年退坡15個百分點,即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建成投運的充電設施設備投資獎勵補貼標準為不高于2016年基準的85%、70%、55%、40%。

各區縣(市)發改局、財政局,開發區經發局、財政局,市直有關單位:
為實現碳達峰、碳中和有關工作目標,鼓勵我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促進電動汽車推廣應用和產業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3號)、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9〕138號)、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寧波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甬政辦發〔2017〕82號)等文件精神,規范充電基礎設施獎勵補貼資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我們制定了《寧波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獎勵補貼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寧波市能源局 寧波市財政局
2021年7月21日
寧波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獎勵補貼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實現碳達峰、碳中和有關工作目標,鼓勵我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促進電動汽車推廣應用和產業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3號)、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9〕138號)、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寧波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甬政辦發〔2017〕82號)等文件精神,規范充電基礎設施獎勵補貼資金(以下簡稱獎補資金)使用和管理,提高獎資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是指為新能源電動汽車(包括電動乘用車、客車、貨車、專用車、公交車和超級電容公交車等各類電動汽車)提供電能補給的各類充電設施和換電設施,是新型的城市基礎設施。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獎補資金由國家充電設施建設獎勵資金和市級財政預算資金組成。資金專項用于引導支持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改造升級以及充電設施數據采集與監測市級平臺(以下簡稱市級平臺)建設運營等相關領域。
國家充電設施建設獎勵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分配下達用于兌現我市已建成投運的公用和專用充電設施設備投資獎勵補貼資金;市級財政資金是指市財政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的納入市能源局部門預算管理,用于支持我市公用充電設施設備運營度電獎勵補貼與市級平臺運營維護的市新能源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獎補資金。
第四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市級平臺是指按照政務服務、公共服務和互聯互通的要求建設運行的公益性的市級充電設施公共數據采集與監測服務平臺(以下簡稱市級平臺)。
第五條 獎補資金由市財政局會同市能源局共同負責管理,按照分工各司其職、各負其責。
市能源局牽頭制定充電設施年度建設計劃、組織開展項目申報和管理、開展項目核查、進行項目認定,提出資金分配建議,負責建立健全預算績效管理制度,提出資金使用績效目標,每年對獎補資金安排的項目組織績效自評并將自評結果報送市財政局,評價結果作為以后年度預算安排的重要參考。
市財政局負責組織獎補資金預算的編制和執行,做好資金撥付下達和預算監管工作。
第六條 獎補資金采取事后獎補方式,按照項目法分配。遵循公開、公正、規范、績效的原則,自覺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監督。
第二章 獎補對象與條件
第七條 獎補資金獎勵補貼對象為在寧波市登記注冊成立的充電設施的投資建設單位(所有權單位)在本市轄區內建設、運營的充電基礎設施。其中,中央財政分配下達的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獎勵資金用于兌現2020年底前已建成投運的公用和專用充電基礎設施設備建設投資獎勵補貼;市級財政資金專項用于我市公用充電基礎設施設備運營度電獎勵補貼、支持市級平臺運營維護。
第八條 申請獎補資金獎勵補貼的充電基礎設施設備,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標準統一。充電設施建設、運營服務、維護管理符合國家、省和市相關技術標準、建設標準、設計規范和管理要求。
(二)開放共享。按國家、省和市相關要求實現充電數據共享。
(三)承擔公用、專用充電服務,且承諾服務期3年以上。
(四)電能可計量。
(五)支付方式具有通用性,具備手機、銀聯卡等第三方支付功能,可實現刷卡或掃碼便捷支付。
(六)充電設施經核查檢測合格,充電設施數據接入充電運營服務企業平臺和市級平臺。
第九條 以下充電基礎設施設備,不屬于本實施細則獎勵補貼的項目范圍:
市住建局2017年5月1日起施行《寧波市民用建筑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和充電設備配置與設計技術規定》(2017甬DX-05,現更新為《寧波市民用建筑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和充電設備技術規定》甬DX/JS008-2020),對于寧波市域內新建各類民用建筑的電動汽車充電設施設備配建指標內的充電設施不予獎勵補貼。
第十條 申請獎補資金獎勵補貼的充電基礎設施設備以投資建設單位為主體進行申報(也可委托托管運營單位代為申報),單個申報企業單位充電設施設備總功率不少于200千瓦。
第十一條 獎補資金支持的市級平臺,應符合以下條件要求:
(一)具備公共政策支持服務能力,為政府部門實施項目監管、制定財政政策等提供服務和支撐。
(二)具備公共服務能力,向社會公眾發布全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信息,為社會公眾提供便捷的充電設施信息查詢服務。
(三)具備平臺軟硬件開發能力,負責制訂平臺對接數據技術標準,有效整合不同企業平臺的充電服務信息資源,促進不同企業平臺之間的互聯互通。
(四)承擔充電設施核查工作,承擔各企業平臺的接入和向市級相關平臺和上級平臺接入工作,并對市級平臺和數據信息安全負責。
第三章 獎勵補貼標準
第十二條 國家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獎勵資金按照中央財政規定的資金分配原則要求和指定用途安排使用,對2020年底前已建成投運的充電基礎設施設備建設投資兌現獎勵補貼。其中:2016年期間建成投運的充電設施設備投資獎勵補貼標準(基準)為:直流快充樁不高于600元/千瓦、交流慢充樁不高于300元/千瓦;對于在居住小區建設并服務居民的有序充電模式的交流充電樁參照直流快充樁標準執行;對于換電站按照裝機功率參照直流快充樁標準執行;對于采用智能負荷分配的充電設施設備,以該充電站充電設備******同時可充功率為計算依據。以后年度獎勵補貼標準原則上逐年退坡15個百分點,即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建成投運的充電設施設備投資獎勵補貼標準為不高于2016年基準的85%、70%、55%、40%。
該部分獎補資金以國家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獎勵分配下達到我市的資金為限,在可用額度內統籌安排使用,各年度根據國家獎勵資金到位情況階段平衡。年度補助資金總額超過中央資金預算指標的,獎補金額按照差額同比例核減。
第十三條 對接入市級平臺的公用充電設施(不含電動公交專用充電設施,下同),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按照不超過0.2元/千瓦時標準給予運營度電獎勵補貼;其中,年度運營度電獎勵補貼執行時已享受過國家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獎勵的,按照不超過0.16元/千瓦時標準給予運營度電獎勵補貼。
第十四條 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安排一定數額獎補資金,支持市級平臺運行維護,開展與各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及市級新能源車輛監管等市級平臺數據接入和互聯互通、數據信息安全保護、數據信息處理分析報告、獎補資金申報材料初步審核、充電設施核查、為公眾提供充電設施信息查詢等公共服務。
第四章 申報程序
第十五條 申報程序。由市能源局根據年度工作安排以及中央資金下達到位情況,公開發布申報通知,明確具體申報要求,申報單位在規定時間內向市能源局提出申請,報送有關材料。
第十六條 市能源局組織開展對相關申報材料審評工作,必要時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實地考察審計。根據審評結果,市能源局提出獎補對象及資金分配方案,報經市財政局審核確認后,在寧波市政府信息公開網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后,由市財政局會同市能源局下達資金撥付文件,根據資金撥付程序撥付兌現獎補資金。
第五章 績效監管
第十七條 市財政局會同市能源局按要求實施預算績效監控,市能源局是實施預算績效監控主體,重點監控獎補資金使用是否符合預期績效目標,發現績效運行與預期目標發生偏離時,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予以糾正。
第十八條 申報單位對申報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承擔法律責任,自覺接受監管和檢查。對于采用虛假信息、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一經查實,追回違反規定使用、騙取的資金,同時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規進行查處,并納入信用體系,構成違法或犯罪的,移送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能源局會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執行期滿后,根據國家政策、產業發展及績效情況,研究確定是否繼續實施。
第二十一條 鼓勵有條件的區(縣)市出臺充電設施獎補支持政策。
2026/01/06